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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姻法24条:如何界定夫妻一方违法犯罪债务

2024-09-28
来源: 江西婚姻法

在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大额举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4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围绕婚姻法第24条的内容、适用以及相关争议进行深入分析。

一、婚姻法第24条的主要内容及适用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如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那么即使另一方不知情或不认可,这笔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表明该债务是个人的,或者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相关争议与案例解析

尽管婚姻法第24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时的债务归属规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何谓“日常家事代理权”?什么是“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这些问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案例】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不久,李先生因经营公司需要向朋友王先生借款5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签署了借款合同。由于生意失败,李先生无力还钱,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借款数额巨大且未经张女士同意,但由于其用途是经营公司,可能被认为是为了家庭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因此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鉴于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新解释强调要区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解释更加注重保护未负债配偶方的权益,同时也平衡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婚姻法第24条作为夫妻一方违法犯罪债务界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债务性质、用途、金额以及对家庭的影响程度等。法官需要在个案中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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