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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婚姻财产约定法律效力解析》

2024-10-24
来源: 江西婚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财产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如何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及债务进行明确划分和管理。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 自愿原则:约定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内容合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等; 4. 公示告知: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并在必要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 5. 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不能规避已经存在的债务。

二、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的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案 王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婚前财产保持独立性,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后不久,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婚前财产约定,要求法院确认交易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王某与李某有婚前财产约定,但该约定并未依法进行登记或向相关部门备案,且未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债权人,因此该约定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前财产约定仅在其二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张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 张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王先生名下一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没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后来,王先生在没有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以获取贷款。离婚时,张女士主张该房产应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张女士的权利,因为她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张女士和王先生有婚内财产协议,但由于王先生的擅自抵押行为导致该房产的价值受到影响,因此需要考虑抵押权成立的事实,并根据公平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再行分割。同时,法院也对王先生的擅自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婚姻财产约定在《民法典》框架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确保其效力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双方需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订立约定,并及时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和通知义务。此外,即使有了有效的婚姻财产约定,也需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约定失去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婚姻财产事宜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所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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