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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视角:探望权保障策略与实践"

2024-12-18
来源: 江西婚姻法

新民法典视角:探望权保障策略与实践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在继承、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其中,探望权作为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新的规定和强调。本文将从新民法典的视角出发,探讨探望权的保障策略与实践。

一、民法典中探望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保障策略 1.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探望权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认识到探望权是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2. 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探望权争议。 3. 中立第三方介入:鼓励和支持中立第三方(如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介入探望权的执行,以减少父母之间的直接冲突,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4. 建立探望权执行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同时保护子女免受不利影响。

三、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李某享有探望权。然而,张某多次无故阻止李某探望子女,导致李某无法行使探望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必须遵守探望权协议,并对张某的违反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离婚后,王某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赵某向法院申请中止王某的探望权。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遂依法中止王某的探望权,并规定在不利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四、结论 探望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离婚后父母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新民法典的实施为探望权的行使和保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实践和建立监督机制等策略,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探望权的实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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