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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理财产品归属详解

2024-11-26
来源: 江西婚姻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家庭中的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包括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这些理财产品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理财产品的归属进行详细解读,并辅以典型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一、《民法典》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列出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二、理财产品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一)婚后购买理财产品的归属

如果夫妻双方是在结婚后购买的理财产品,且没有特别约定该理财产品仅为一方所有,那么一般情况下,这类理财产品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的贡献大小、投资收益的分配情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这部分财产。

(二)婚前购买理财产品的归属

如果理财产品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购买,则该理财产品通常被视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的投资收益部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也应被认为是个人的财产。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除非理财产品的收益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孳息和自然增值),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共同财产购买的理财产品

若理财产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但账户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需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 如果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该账户内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应以协议为准。 - 如果无此类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划分。 - 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实际管理人、主要受益人和资金来源等因素,灵活调整分割比例。

三、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两人用共同的存款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基金。现二人打算离婚,如何分割这笔理财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张某与李某是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基金,因此该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该基金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可能包括平均分配份额,或者根据夫妻双方的其他财产状况和未来生活需求等进行适当调整。

案例2: 王女士在与赵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支股票,该股票市值从最初的20万元增长到现在的60万元。王女士声称这是她的个人财产,而赵先生主张这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股票是王女士在婚后购买,因此首先要判断的是股票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的,即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那么赵先生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支持。但如果王女士在此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管理和操作,导致股票的价值增加,那么这种主动管理的收益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理财产品时,关键在于确定理财产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投资收益部分的性质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建议面临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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