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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分割新论:民法典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探索》

2024-11-30
来源: 江西婚姻法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安居之所。然而,当涉及离婚或遗产继承等情形时,如何公正合理地分割公租房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框架下,如何平衡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与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公租房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房源后,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从所有权角度看,公租房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在处理公租房分割问题时,应当明确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界限。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解读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共同共有。

  2. 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在具体操作层面,由于公租房的特殊属性,其分割往往涉及到政策性因素较多,且各地做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项难点:

  1. 居住权保障:如何在确保承租人不失去住所的同时,又能实现对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对策: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其购买所租住的房屋,从而将使用权转化为所有权。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过渡性安置房或者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以确保无过错方不会因为离婚而流离失所。

  3. 利益平衡: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可能并非公租房的实际使用者,此时若简单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4. 对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未实际使用的配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于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参照当地的市场租金价格计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

  5. 继承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公租房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该如何分配?

  6. 对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如果逝者在生前没有留下明确的意愿,那么公租房将会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障原住户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某市的公租房内。现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名为公租房但实际上是政府为了解决特定人群居住困难而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并不具备流通交易的价值。考虑到王某并无购房能力且长期在该处居住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继续承租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并对李某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2:张某与刘某结婚后不久,刘某意外身亡。张某以其丈夫的名义继续承租了他们之前共同申请到的公租房。后来,刘某的父母主张对该房产的权利。经过调解,张某同意支付刘某父母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此换回自己继续承租的权利。这样的安排既尊重了死者生前的意愿,也保证了生者的基本居住权利。

五、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公租房分割问题的核心在于平衡保障居住权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官应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公平正义,又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立法机关还应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和发展。此外,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公租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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