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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解除规定与夫妻创业债务分担》

2024-12-03
来源: 江西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解除规定与夫妻创业债务分担的法律解读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对婚姻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在离婚方面,《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为那些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的离婚途径。

二、夫妻创业债务的分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共同创业,但这也可能带来复杂的财务问题和债务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夫妻在创业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将取决于这些债务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或者是得到了配偶的同意或者追认。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案

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开了一家小餐馆,但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了数十万的债务。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虽然餐馆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但是由于餐馆的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而且张某也没有对李某的个人借款进行过追认,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独自承担。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离婚案

王某和赵某结婚后,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投资一家公司,该公司由王某负责管理运营。离婚时,赵某提出这200万元的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然而,法院调查发现,尽管这笔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但实际上完全用于公司的运营,而赵某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也不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且没有证据表明她曾经对此笔借款有过知情并同意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这200万元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王某的个人债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夫妻创业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关键在于举证证明债务的使用目的和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如果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那么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借贷,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用途,或者配偶不知情且未追认,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婚姻解除条件的规定更加细致入微,同时也明确了夫妻创业债务的划分原则,即遵循共债共签的原则,兼顾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创业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凭证,以便在出现债务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确保借款人的配偶知晓并认可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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