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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解读: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如何划分证明责任? 这些规定你需要了解!》

2024-12-16
来源: 江西婚姻法

新民法典解读: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如何划分证明责任?这些规定你需要了解!

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重点分析《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并探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双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共债共担”,即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或开支所形成的债务,另一类则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前者通常不需要特别说明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则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下的债务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框架下,一方配偶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名义进行借贷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一方配偶有权代表家庭进行必要的日常事务,因此在此范围内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

(二)非日常家事代理权下的债务

当债务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就需要考虑夫妻是否具有共同的举债意愿。此时,债权人和未签字的一方配偶可能会发生举证责任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涉及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承担着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以下三点之一:

  1.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购房贷款、子女教育费用等可能被认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2.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企业或者参与一项商业活动,那么与该经营活动有关的债务也可能被视为共同债务。
  3.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即使债务是由单方配偶签署的,但如果能证明另一方知情且同意,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公平性,灵活调整举证责任。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未签字的一方配偶就其不知情或不认可某项债务进行举证,而不是完全由债权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种做法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三、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一:日常生活所需债务

甲乙是一对已婚夫妇,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为了方便联系,购买了一部新的智能手机。由于手头紧张,甲用信用卡支付了手机的费用,并在账单上注明用途为“工作通讯”。后来,甲乙离婚后,银行起诉乙要求共同偿还这笔欠款。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乙没有直接参与到购机决策中,但鉴于甲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开销,且已经明确标注了款项用途,法院很可能会判定这是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务

丙丁是一对夫妻,丙在没有告知丁的情况下,私自以其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股市。后来股市大跌,导致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找到丁,要求她一起偿还这笔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丙的投资行为至少部分地受益于丁,或者该债务得到了丁的默许或事后追认。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丙独自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判断。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个案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最终的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作为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都应该对这些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以便在遇到相关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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