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解读:夫妻财产约定中 债务单方承担是否可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和债务承担有了新的规定和解读。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及一方能否通过约定逃避债务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就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处分权等作出约定。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共同共有制,即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特有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债务的认定原则
- 共债共签: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原则旨在减少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的行为,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 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一般不需要对此负责。但是,如果这些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可能会被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中。
- 非日常债务的推定: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会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债务承担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决定如何分配和管理他们的财产。但是,这种约定并不必然影响夫妻对外所负债务的偿还义务。
四、债务单方承担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夫妻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彼此间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间有关于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的约定,但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且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夫妻双方仍然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债权人明确知晓并同意夫妻间有关债务责任的特别约定时,才能按照约定执行。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试图以夫妻内部协议为由逃避债务是不现实的。
五、相关案例解析
在“李某诉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李某借给张某一笔钱,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签署了借款合同,但张某实际上是已婚人士。借款后,张某并未告知妻子王某此事,也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后来,李某起诉张某还款,同时要求张某的妻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他们虽有夫妻财产约定,但该约定并没有通知债权人,因此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来管理和分配自己的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地将债务负担转移到其中一方身上而不考虑债权人的权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如债权人知悉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否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内部约定为借口拒绝履行对第三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