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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财产赠与撤销中的法律事实认定与程序要求

2024-10-25
来源: 江西婚姻法

婚姻财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然而,如果发生了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赠与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婚姻财产赠与撤销的法律事实认定与程序要求。

一、法律事实认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赠与人要成功撤销赠与,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况。

二、程序要求的分析 1. 起诉条件:赠与人需要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消灭。 2. 证据提交:赠与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撤销事由的存在,如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3. 法院审查:法院将对赠与人和受赠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和解协议。 4. 执行阶段:若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则赠与人对被撤销部分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受赠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返还相应的财产,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后果。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关系,甲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妻子乙。后来,甲发现乙对其父母长期忽视和不赡养,遂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申请。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乙确实没有尽到作为儿媳的基本孝道,对甲的父母缺乏必要的关心和支持,符合《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故判决撤销甲对乙的房产赠与。

案例2:丙丁为夫妻,丁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出差,而丙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后来,丁退休回家后,丙认为自己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于是向法院主张撤销丁之前对自己所做的部分财产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丙在家务劳动上付出较多,但这并不构成对丁的扶养义务,也不属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婚姻财产赠与的撤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事实和程序要求的多重考量。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审慎对待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与行为,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风险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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